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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激勵及分享微型創業頭家的創業精神,


勞委會「2013年微型企業創業楷模選拔表揚」正式起跑!


歡迎曾獲得勞委會微型創業貸款或


曾參加勞委會創業課程或


創業諮詢輔導的微型企業報名參加選拔,


洽詢專線(02)23328558分機311,受理報名至102828日截止(郵戳為憑)


 



2013年微型企業創業楷模選拔說明


一、緣起


隨著我國產業發展變遷,微型創業已成為就業新型態。然而,微型企業創業者,在創業過程中常面臨營運、資金及行銷等各項挑戰。因此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近年來推動「微型企業創業貸款」、「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」、「創業諮詢輔導」、「微型創業鳳凰貸款」等創業輔導措施,用以加強微型企業者創業能力及取得適當營運資金。為激勵微型創業者創業精神,並鼓勵微型企業積極創業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「2013年微型企業創業楷模選拔表揚計畫」,以表揚微型企業創業者之創業奮鬥歷程,促進就業及經濟發展。


二、目的


為鼓勵微型企業積極創業,擴大就業以促進經濟發展,特選拔表揚微型企業創業楷模,並藉由表揚微型企業創業者創業歷程及企業成長創新,以激勵微型企業創業者創業精神,並分享創業成功機會,進而激勵社會大眾創業風氣。


三、主辦單位

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

 


四、參選資格


(一)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,且未曾獲本獎項之企業負責人


(二) 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組織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

1.曾參加勞委會辦理創業諮詢輔導之企業,目前仍正常營運者。


2.曾參加勞委會辦理創業課程研習之企業,目前仍正常營運者。


 3.曾申貸勞委會辦理之微型企業創業相關貸款,並獲銀行核准撥款,且截至申請評選日止仍正常營運且還款繳息均正常者。


五、評審方式


(一)邀請產、官、學專家擔任審查委員,評審方式分為初審、實地訪查及決審三階段:


1.  初審作業:進行書面審查,擇優進入實地訪查。


2.  實地訪查:由評審委員實地到場瞭解企業實際營運狀況。


3.  決審作業:進行入選企業簡報及審查,決定得獎者。


(二)評審指標:


1. 企業經營狀況與穩定程度。(40%)


2. 創業奮鬥歷程及克服困難度。(20%)


3. 商品或服務具有創新與特色性。(20%)


4. 企業發展性與永續經營能力。(20%)


六、獎勵名額


     評選出微型企業創業楷模,以10名為原則。


 


七、獎勵方式


(一)頒發獎座1座及榮譽背帶1式。


(二)全額補助參加國內微型企業創業楷模廠商參訪活動,相互觀摩並增加楷模間情感交流,以協助拓展事業。


(三)辦理公開表揚活動與媒體露出。


八、應備文件


(一)申請書(附件1)


(二)切結書(附件2)


(三)自我資料檢核表(附件3)


(四)營登或稅登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。


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
(六)曾申請創業貸款者需檢附最近一期還款繳息紀錄。


(七)營運情形證明。


1.成立於1011231日前之事業者請檢附近3年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(未達3年者以自營業日起提供)1021-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(401)影本。


2.成立於10211日以後者,請檢附自營業日起至1021-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(401)影本。


3.上述成立日期營業情形,若未達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,請檢附營業稅查定課徵(405)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。


(八)相關附件(如:產品照片、型錄、專利、獲獎紀錄等)


九、報名方式及時間


(一)申請資料一式3份。(相關附件除照片外請用影本)


(二)採通信或親送方式報名,自即日起至1020828日止(郵寄者以郵戳為憑),送達(100)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5012樓【微型企業創業楷模執行小組收】。


(三)資料索取及下載方式:


執行單位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


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5012樓。


網址http://beboss.cla.gov.tw/(微型創業鳳凰網)


http://www.careernet.org.tw(青年創業總會網站)


(四)聯絡電話:02-23328558分機311


十、得獎人之義務


(一)得獎人應配合提供製作專輯資料及參加相關推廣活動。


(二)得獎人應加入創業鳳凰家族並參與相關活動。


(三)得獎人應視本會實際需求提供創業者參訪見習機會。


(四)參加國內參訪觀摩活動。


(五)參加國內參訪活動者於結束後限期內繳交參訪心得。


 


十一、其他


(一)申請資料概不退件。


(二)曾榮獲本會微型企業創業楷模者不得報名參選。


(三)得獎名單預定於1021018日前公布。


(四)得獎人需親自參加國內參訪,若因故無法參加,視為棄權,不得指定代理人參加。


(五)得獎人若經查證有違反本簡章規定或不實陳述者,其參訪之支出費用、獎座及榮譽背帶應全數繳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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