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消費者保護法 (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)




(消費者之解約權)


1、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

2、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

3、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


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

補充第19條之一(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準用規定)

前二條規定,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,準用之。

 

看條約文字可能有點不清楚

講白話

就是

商品有七天鑑賞期

用在網路虛擬通路如:網路拍賣 電話/電視行銷 DM直效行銷...

就是看不到商品的購買者適用,但實體商店店鋪不適用

所以啦

如果來實體店鋪買東西帶回家

把衣服下水洗滌

然後拿著洗壞的衣服來店舖無理取鬧要退款 或是要換貨

是不行的

因為實體商舖是明碼實價且看到商品

貨品出門概不退換

 

可是網路可以享有七天鑑賞期

這是法律保護消費者

免得看到的商品與實際收到的商品不同

 

但很多網友或是客人就會搞混

以為實體店鋪與網路店鋪一樣

這是謬誤

 

尤其很多人動輒掛在口頭上{我去消基會告你}

消保法不僅僅保障消費者

也公平的保護商家

 

會這樣寫

是希望帶給大家一些正確觀念

不被欺負 也不欺負別人~~

 

北區駐點-舒樺引用99.08.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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